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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费率 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遭“追罚”8万、机构已被罚40万

2020-12-04 发布于 娄烦信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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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来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为张晓婷,职务则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日期为11月23日。

  为何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会被处罚?进一步来看,该案涉及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

  经查,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照经报备的费率计算保费,首年承保费率按照投保申请日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减1岁对应的费率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通过上述保单生效日追溯至投保申请日之前的方式承保保单1186件,涉及1097位客户、10个产品,涉及保费共计11,657,620元,追溯后公司少收保费共计504,051元。

  而依据中宏人寿公司岗位职责说明,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协调所辖范围内工作,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础上,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相关风险。原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张晓婷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张晓婷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实际上,11月23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已对中宏人寿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下发并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4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中宏人寿成立于1996年11月,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由加拿大宏利旗下的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目前,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福建、重庆、辽宁、天津、湖北、河北和湖南等地的50多个城市布局。据偿付能力报告统计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中宏人寿实现净利润7.75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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